(2026 年 5 月 8 日第 15 次部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南大学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21〕38号)、中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21〕39号)、《中南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中大党字〔2025〕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必须由后勤保障部党委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实际出发,遵循高校后勤工作规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注重风险评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和学校制度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后勤保障部党委会会议。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三重一大”决策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职能部门重要决定及学校党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后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3.由本单位制定的学校层面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本单位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需上报的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以及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6.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编制及其他重要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与调整;
7.审定本单位资金额度在规定数额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具体额度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预算和项目立项已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
8.审议收入分配和职工待遇政策以及其他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审定经学校领导授权的、业务相关的、必须由集体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0.审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认定,涉及本单位发展、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1.本单位内设职能办公室、实体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职级等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及重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免、推荐、聘用、调动等,以及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2.学校及以上评优评先推荐、本单位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13.向学校推荐校外任职、挂职干部;领导干部兼职兼薪等事项;
14.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双代会”代表推荐及相关工作方案。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5.审议年度修缮项目申报、货物及服务采购计划;
16.重大修缮项目有关事项:
(1)审定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内的修缮项目立项;
审议3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的修缮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立项;
审议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修缮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
审议2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立项;预算已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
(2)审定单项内容工程造价增加2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价以内的变更;
审定超过合同价金额30万元以内的变更;
审议累计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金额3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的变更,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审议累计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金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内的变更,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审议累计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17.重大采购、资产等项目有关事项:
(1)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外的1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采购等方面项目的立项;
(2)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内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新增10万元以上预算事项;
(3)校园商业网点规划、门面租赁方案、经营性行为准入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8.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项目间调剂方案,报学校批准;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审定后勤保障部内部预算安排与调整;
19.审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方案;
20.审议后勤有关收费项目,报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21.审议重大对外合作和捐赠项目。
(五)其他
22.审议其他需要经党委会会议集体审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后勤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涉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问题的议题须同步提交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八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后勤保障部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报告。后勤保障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后勤保障部党委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内容,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逃避个人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凡属下列情况,报请上级部门或学校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的,由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1.因调研不认真负责或者隐瞒全面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以及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3.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条款理解有错误而没有正确履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党委负责解释,原《后勤保障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后勤党字〔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