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第17次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后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南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大保字〔2026〕1号)、《中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中大资字〔2025〕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保障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有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建筑与设施设备安全、校园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卫生防疫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类别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上述各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每年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职责落实到岗到人,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各中心主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决策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及责任认定。
(五)其他需领导小组商议的安全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组和食品安全工作组。安全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的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中心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食品安全工作组组长由主管食品安全的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涉及食品和饮用水的中心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办公室是后勤保障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组负责后勤保障部食品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组负责后勤保障部食品安全以外其他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组和食品安全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落实学校及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定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掌握各中心(部门)的安全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协助处理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做好信息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安全工作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各中心成立安全工作小组,涉及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的中心同时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安全工作小组和食品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后勤保障部有关规定,并按要求上报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应急处置演练。
(三)负责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负责本中心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及时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做好信息上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工作事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后勤保障部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安全工作。
(三)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和本中心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抓好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及时提请后勤保障部研究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严格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督促指导分管中心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抓好分管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六)督促分管中心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主管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委托,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后勤保障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各中心认真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四)组织参与学校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后勤保障部内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各中心党支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部署本中心安全发展及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本中心其他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分工,配齐配强安全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三)督促本中心其他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指导本中心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四)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严格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中心安全重点工作,支持、监督本中心其他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后勤保障部各级领导抓好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二)明确部门内部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严格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部门安全工作自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服从指挥,参与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按程序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五)健全并落实各部门的安全工作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安全工作动态,协同排查整治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中心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中心安全工作
“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中心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苗头;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一单四制”(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闭环管理。对于后勤保障部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各中心和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履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七条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各中心、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措施。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风险告知卡。一般风险、低风险可采用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等形式予以公告警示。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分为十一类:组织领导与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校园安全防范管理;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安全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较大风险)、Ⅲ级(一般风险)、Ⅳ级(低风险)四个等级。在编制风险分布图时,I、II、III、IV 级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的原则:
(一)分类、分级、分层,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二)安全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
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三)按照消除、控制、减少、隔离、防护、警示依次递
减的顺序管控风险。
(四)安全风险管控资源投入应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优
先等级。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管控层级从上至下分为四层:
(一)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领导。
(二)中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中心下属部门负责人。
(四)直接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对新增安全风险应按程序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部门根据管辖职责范围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中心应按照“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季度总结”的要求,落实中心、部门、网格责任人各层面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立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开展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将存在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作为重点,应包括显性的各类隐患苗头、各类安全问题、安全漏洞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的处置:
(一)排查发现的隐患,责任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隐患等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二)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和自身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整治到位,尽快消除隐患。
(三)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部门要立即按程序报告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同时报学校。
(四)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止相关区域的活动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防控措施;对暂时难以停止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五)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公告安全隐患名称、位置、危害等级等信息。
(六)重大安全隐患或自身不能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并向学校提交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治理任务、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落实、治理时限和要求、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做好整改相关记录,隐患台账及时销号。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验收。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规范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后勤保障部及各中心制定日常安全工作流程和应急处置流程,当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按学校、后勤保障部及各中心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处理途径和程序,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人事管理办公室及各中心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员工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购买。各中心结合业务实际投保校方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的,责任单位在部机关相关部门、学校法律顾问指导下,与受伤害者亲属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对于后勤保障部及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安全事故纠纷中,后勤保障部有责任的,按规定及时处理;无责任的,应澄清事实、及时说明。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第三十三条 在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校闹”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闹”行为处置流程:
(一)工作人员发现“校闹”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心安全工作小组。
(二)现场工作人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阻止事态扩大。
(三)中心安全工作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初期应急处理,视情况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或110报告。
(四)中心安全工作小组按程序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及领导,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七章 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幼儿园要加强与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联动联防联控,加强幼儿园周边巡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校园管理中心及各物业服务公司要加强与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联动,防止外来人员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纠纷舆情。综合管理办公室加强与学校平安办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事故纠纷处理进展情况;加强与学校宣传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舆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中心、部门收到政府职能部门、校内单位、师生反馈的安全投诉、意见建议,应按规定流程及时处理回复。
第八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安全工作问责。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将相关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纳入调查内容。
第四十条 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员工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同项目实施方因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后勤办文字〔2020〕1号)、《后勤保障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管理办法》(后勤办文字〔2020〕3号)、《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试行)》(后勤办文字〔2023〕1号)、《后勤保障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后勤办文字〔2023〕2号)同时废止。